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损害职工民主权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