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职工民主权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