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违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由职工(代表)大会予以警告或者依照民主程序罢免其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