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违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由职工(代表)大会予以警告或者依照民主程序罢免其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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