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利用上述标志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权利人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