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和省规定的执法证件。对未持有效执法证件的,体育活动经营者有权拒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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