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保证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项目及设施、器材,应当告知注意事项、标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