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偃师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遗址严重破坏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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