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对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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