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施工对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构筑物、恢复遗址原状,对相关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