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洛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