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