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至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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