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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