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