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辆未经同意进入公园和广场,或者经同意进入的车辆未按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未在指定的地点停放的,由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