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公园和广场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以及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非指定区域内垂钓、游泳、轮滑、踢球、甩鞭和操控无人机等;
(三)擅自散发广告宣传品或者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标志标牌、雕塑、景石上攀爬、喷涂、刻画、吊挂、张贴等破坏景观的行为;
(四)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广场舞、健步走、唱歌、唱戏、奏乐、甩鞭等各类文体活动产生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
(五)组织多人在空中乐道、桥梁上开展齐步走、跑、跳等影响他人及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擅自圈占场地;
(七)擅自进入动物豢养区或者惊吓、挑逗、投打、捕捉、自带食物投喂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
(八)携带犬类和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公园和广场,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九)酗酒、赌博、占卜算命、烧纸祭奠;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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