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周边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结合公园和广场自身特点和游人需求,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并设立显著标志,告知环境噪声限值、禁止事项、相关活动开展的时间规定等。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并显示噪声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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