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公园和广场内禁止车辆通行,但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
(二)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施工、养护、检查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防汛等车辆。
准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
(一)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
(二)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施工、养护、检查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防汛等车辆。
准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