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因标志不全、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个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