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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