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6-12-25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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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和设施完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畅通,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交通、公安、城建、土地、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邮电、电力... 第五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履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 第六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公路路政管理,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 第七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和其他设施; (二)设置棚屋、经商摊点、维修场所... 第九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九条 下列需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行为,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利用、占用公路路产的具体情况给予修复或补... 第十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条 在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小型桥(涵)上下游各八十米范围内不得进行危及桥(涵)安全的采石、挖砂、取土及修筑堤... 第十一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石、伐木等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有危及可能的,从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作... 第十二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 因交通肇事、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当事人应主动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 第十三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对损坏路产的车辆,可暂扣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照或责令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 第十四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训练、开设考试场所时,承办单位应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指定路段实施。 第十五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桥梁、隧道扩建、改建后收取过路、过桥费的,原路产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六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绿化工作、毁坏行道树和绿化带。 需要更新树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林业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禁止通行。运输不可解体的物资、设备超载、超宽、超高、超长,确需通过公路、桥梁、隧... 第十八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主要国道、省道进出口路段设置车辆轴载质量和总质量监测装置。超过限载标准的可解体货物必须... 第十九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单位养护、维修公路和公路设施,不得中断交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正常通行。 公路... 第二十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维修、改建、扩建施工的监督检查,对施工中出现的妨碍通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利用、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等申请后,应在十五天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处以罚款的,必须符合法律...

第三章 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控制区是指公路用地以外建筑控制线内的区域。在控制区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宅...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及时查处违章建筑。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沿线审批新建开发区、工业区、集市贸易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 编制公路沿线的城镇总体规划时,规划部门应听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总体规划评审时,应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控制区内确需设置构筑物或临时建筑物,兴建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控制区边缘进行开发和建设,不得堵塞公路排水系统,禁止向公路排水。与公路直接连接的相对地平标高应... 第三十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控制区管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在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并...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路用地和公路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行驶、补办有关手续,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因标志不...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防公路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用公路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