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履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职责,依法及时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