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公路路政管理,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对举报有功人员,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