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交通、公安、城建、土地、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邮电、电力、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搞好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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