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桥梁、隧道扩建、改建后收取过路、过桥费的,原路产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纳入投资;工程竣工后,仍实行统一的路政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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