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绿化工作、毁坏行道树和绿化带。
需要更新树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林业部门确定的采伐限额核发采伐许可证。
因架设线路、修建管道、开设道口等,需要对行道树进行修剪时,须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确需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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