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训练、开设考试场所时,承办单位应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指定路段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