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对损坏路产的车辆,可暂扣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照或责令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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