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一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石、伐木等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有危及可能的,从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作业前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已经危及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听候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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