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禁止通行。运输不可解体的物资、设备超载、超宽、超高、超长,确需通过公路、桥梁、隧道的,应事先到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时,路产产权单位为此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由超限运输单位和个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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