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单位养护、维修公路和公路设施,不得中断交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正常通行。
公路改建、扩建应当边修路、边通行。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设专职人员维持交通秩序,保证昼夜通行。确需中断交通的,按《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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