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利用、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等申请后,应在十五天内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