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处以罚款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定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不出示执法证件或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和缴纳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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