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控制区管理

第三十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控制区管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在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暂时不需拆除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确需改建、扩建的,必须移址在公路控制区以外。
(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无偿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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