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控制区内确需设置构筑物或临时建筑物,兴建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