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控制区内确需设置构筑物或临时建筑物,兴建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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