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