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