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路用地和公路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