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巡查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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