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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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保护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
第二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文物、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
第四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县(市、区...
第六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七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第八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第九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条 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
第十一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三个月内,对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识;已经消失的具有历史文化价...
第十二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收集、挖掘、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建立档案,并持续补充...
第十三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开展普查。发现具有保...
第十四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申报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可以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
第十五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五条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传统风貌区:
(一)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
第十六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六条 对于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划定...
第十九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经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保护规划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报批后,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保护规划编制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对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其历史环境要素的传统风貌...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取土、爆破、伐木、开采地下水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保护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对历史建筑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建筑物上刻划、涂污;
(二)在建筑物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一)保持...
第三十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
所有权人承担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市...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范,并定期...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和完善有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后,...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相适应,实现保护利用相协...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发布保护对象合理利用的有关信息和指引,为企事业单...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和实际情况,可以对人口规模...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公共场所向社会开放。
第四十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四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业态布局要求。
鼓励整理、挖掘和利用...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下,可以成立相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第四十四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至五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第四十六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履行保护责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
第四十七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人...
第四十八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