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六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六条 对于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一)反映洛阳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风格、结构、材料和建造工艺反映地域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的;
(四)近现代重要史迹以及代表性建筑中能见证洛阳发展历史,具有地方特色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反映洛阳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风格、结构、材料和建造工艺反映地域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的;
(四)近现代重要史迹以及代表性建筑中能见证洛阳发展历史,具有地方特色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