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编制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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