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设立界标,向社会公布。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设立界标,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