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保护规划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报批后,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保护规划编制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和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