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