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其历史环境要素的传统风貌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完整性,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结构、原有风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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