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保护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搬迁。
在保护范围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保护范围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