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对历史建筑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建筑物上刻划、涂污;
(二)在建筑物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在屋顶、露台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拆改院墙、改变建筑内部或者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六)实施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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