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其高度、体量、形态、风格、色彩等,应当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持一致,符合保护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