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从事新建、扩建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