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行为的及时制止;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行为的及时制止;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